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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國庫會計核算整理期設置

韓予為更好地反映全年預算收支的實際情況,每個會計年度終瞭後,國庫部門設置十天的會計核算整理期,使當年的預算收支能夠全部列入決算,並將出於各種原因需要更正的收支科目,在整理期內辦理完畢,確保當年的預算收支準確、無誤、完整。本文通過對河南省某市中心支庫部分年度發生的國庫會計核算整理期業務的分析,提出國庫整理期設置建議。設置國庫會計核算整理期的淵源1985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金庫條例》第七十三條“年度對賬和年終決算”中明確規定:“年度終瞭後,支庫應設置10天庫款報解整理期,經收處12月31日之前所收之款項,應在庫款報解整理期內報達支庫,支庫應列入當年決算。”1989年12月,財政部與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中再次明確瞭“支庫應設置10天庫款報解整理期”的規定。自此,各級國庫在當年12月31日後設置庫款報解整理期的做法,延續至今。國庫會計核算設置整理期,其主要功能有兩點:一是為瞭解決收支機關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所征收的在途款項能夠及時入庫,反映在當年決算之內。二是將國庫與財信貸代墊怎麼貸款比較會過件政、稅務、海關等職能部門在年終日對賬中發現的不符,在整理期內進行更正,以確保年度決算的準確、完整。目前國庫會計核算的內外環境(一)國庫會計核算設置調整期因素的現狀分析。之所以設置國庫會計核算整理期主要有三個方面原因:一是資金匯劃途徑不暢通;二是經辦人員主觀因素影響;三是國庫與有關部門對賬工作滯後。此三類因素當前情況具體分析如下: 1.資金匯劃途徑不暢通造成的調整期業務。隨著2003年大額支付系統和2005年小額支付系統的相繼開通,中心支行以上各級國庫擁有瞭獨立行號,直接參與大小額支付系統,完全實現瞭工作日資金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實時到賬,非工作日通過小額支付系統7×24小時運行的預期目的,電子繳款書通過TIPS系統隨時可以進行對賬和下載,資金匯劃途徑不暢通這一前提已不復存在。2.長久以來,新竹市卡債強制扣薪國庫作為人民銀行的代理業務,始終存在“重服務、輕監管”的思想。但2003年人民銀行法的修訂,明確瞭經理國庫的義務,國庫工作的重心也逐步轉變到“監管與服務並存”,國庫監管責任的重視度得到有效提高。在工作中遇到不合理更正和調整期突擊入庫的時候,采取向地方政府和各級行黨委匯報並說明等方法,完全可以取得相應支持,杜絕個別職能部門人為調庫和突擊入庫的現象。 3.以往,國庫部門在年末日終後,打印相關報表、分戶賬與財稅海關等部門對賬時,發現不一致的情況唯有在調整期進行更正。但這種情況完全可以采取改變對賬方式、提前對賬等辦法來避免。(二)設置國庫會計核算整理期與當前業務發展不相適應。1.設置整理期,不符合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章會計核算第十一條規定:“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基本制度》第三章會計核算的基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12月31日為年終決算日,如遇該日為節假日,仍作為決算日。”國庫會計核算設置整理期,延長瞭年度會計核算時間,與會計基本制度的規定有一定沖突。2.設置整理期增加國庫無效工作量。存在整理期的情況下,TBS每日日終後均需要進行正常期和調整期雙備份,即使調整期沒有業務發生也必須進行備份,否則無法過渡到下一工作日。TMIS系統也需要上傳正常期和調整期兩種數據,增加瞭國庫崗位工作人員的業務量。3.設置整理期不利於國庫資金監督。一是各職能部門不按要求進行年終決算各項準備工作、不堅持每日核對業務報表;二是國庫經收處忙於年終業務或出於年底考核的需要,故意延誤稅款劃轉,將本應31日劃轉的正常期業務當作在途業務跨年度在調整期劃轉國庫;三是征收機關無計劃、為任務突擊入庫或者調庫,加大瞭國庫監管難度,影響瞭國庫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加瞭國庫資金和財政資金風險。對國庫會計核算整理期設置的設想(一)完善國庫對賬程序,明確部門對賬責任。一是要確定專人開展對賬工作。二是劃分責任,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嚴格規定月度對賬。三是適當引入第三方對賬,即通過與業務無關的第三方人員(如內審、後督或紀檢部門)參與對賬,從而起到風險防范的作用。(二)創新對賬手段,加速電子化進程。建立國庫會計集中體系是高效防范國庫資金風險的科學手段,建議充分利用現行的財稅庫橫向聯網系統,盡快研發電子對賬模式,實現與財政部門、征收機關的自動對賬,達到無紙化、實時化、安全化的目的,提高對賬質量,大大降低人為因素的失誤和技術性差錯。(三)如果確實在次年發現上年度業務有需要更正的情況,可在次年按照業務種類的不同,分別進行處理。如發現上年度預算收入串科目,可在新年度政府收入科目中設置“上年預算收入更正原列”和“本年度預算收入現列”科目進行調整;發現上年內部科目記賬有誤,可按會計基本原則,紅藍字記賬調整並在次年決算說明中予以說明。總之,1986年出臺的《國傢金庫條例實施細則》,受到瞭當時國庫會計核算實際情況的制約,預算收支資金匯劃環節多,運轉速度較慢、效率不高導致預算收支在途資金的存在,設置調整期非常有必要,而且在一定時期內對確保國庫會計決算的準確、完整發揮瞭積極作用。但近年來隨著TCBS系統、大小額支付系統和TIPS等系統的上線,國庫會計核算系統不斷升級換代,功能日益強大,國庫會計核算整理期的作用逐漸弱化甚至消失。因此建議在有關制度規定中明確縮短或取消國庫會計核算整理期的做法,使國庫會計核算完全符合《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基本制度》的要求,切實起到落實制度、防范風險的作用。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3-11-18/159773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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