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高法:防范內外勾結需完善國企管理制度



□ 本報記者霍仕明韓宇張國強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向遼寧省國資委[微博]發出關於加強國有企業法律最新的代書貸款風險怎樣貸利息比較低風險的司法建議,歸納整理瞭國有企業日常管理及簽訂合同、履行合同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分析瞭敗訴案件的原因並提出解決建議。

今天,遼寧高院民二庭相關負責人就司法建議向《法制日報》記者進行瞭獨傢深度解讀。

國有企業擅自違約

司法建議中提到,有的花蓮房貸信貸年息國有企業不遵守合同約定,擅自違約,拿合同當兒戲,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承擔巨額違約責任。

某國有企業與自然人韋某租賃合同糾紛案中,韋某按照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出資近200萬元建成加油站,但某國有企業卻不按合同約定將加油站交付韋某使用,致使加油站長期閑置。此案雖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國有企業賠付韋某2300餘萬元損失,但這種損失卻是由於國有企業擅自違約造成的不必要損失。

遼寧高院民二庭相關負責人介紹說,雖然經濟體制改革已有20多年,但計劃經濟下的傳統優勢地位思想在國有企業中根深蒂固。一些國有企業不按市場規律辦事,一味強調優勢地位,以老大自居。與中小企業、民營企業開展業務時,不顧及對方、不考慮後果,不惜以承擔法律後果為代價,維護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下並不存在的優勢地位。

司法建議提出,國有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必須遵循市場規律,把準自己的市場定位。與各類所有制市場主體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要以平等心態、按照市場規律辦事。尤其是在國有企業混合制改革過程中,更要不斷提高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認識和駕馭能力。

企業合同意識不強

司法建議提到,一些國有企業合同意識不強。有的以政府文件或者會議紀要等材料作為行為準則,忽視各項法律、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不能嚴格按照公司化經營方式嚴格審查合同相關材料,甚至未訂立任何合同。發生糾紛後,僅以政府文件、會議紀要作為確定法律關系及合同履行的依據,往往因缺乏合同依據和證據支持,最終承擔舉證不能責任導致敗訴。

某熱電廠與某供熱企業代管糾紛案中,雖然某供熱企業是熱網的權利人,但其承擔的僅僅是維修、管理義務。熱電廠僅憑政府文件和會議紀要主張雙方已經存在事實上的托管法律關系,主張某供熱企業承擔全部鍋爐技改費和管網代管費,從證據規格上不能起到對抗作用。

遼寧高院民二庭相關負責人說,一些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和負責人對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以及憲法和法律至上原則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法治觀念不強,依舊延續行政化管理經營模式,惟領導意願是從。對外開展業務時隨意性較大,因行政幹預、政府文件等因素導致變更、解除、終止合同的情況發生,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賠償責任,造成國有資產無謂流失。

遼寧高院審理的涉及國有企業案件中,有的企業開展業務時,對合同雙方之間的函件往來、出入庫單、催收證明等關鍵證據保管不善,導致審理信貸房屋買賣階段無法提供證明其主張的證據,最終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司法建議提出,國有企業應加強學習法律法規,針對經營過程可能發生的勞動、工傷、合同等糾紛,建立符合企業自身特點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國有企業還應註重培養專門法律人才或通過聘請法律顧問的方式及時獲得法律服務,發現和避免企業經營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力爭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下,不被法律糾紛所累。

缺監管致內外勾結

實踐中,有的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與對方當事人相互勾結,撈取好處費,對合同標的物不盡嚴格審查義務,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約定,仍出具收貨確認書及驗收憑證,嚴重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雖然可以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但給國有企業造成的財產損失卻無法挽回。

某國有鋼鐵企業與某煤炭企業買賣合同糾紛案中,鋼鐵企業負責驗收貨物的工作人員,明知入庫燃煤不符合合同技術參數標準,仍出具驗收合格憑證,導致入庫燃煤不能滿足使用要求,造成鋼鐵企業600萬元經濟損失。

遼寧高院民二庭相關負責人稱,有的國有企業“三重一大”制度形同虛設,訂立、履行合同事前考察審查、事中履行監管等環節職責缺失,沒有專門、獨立的部門給予必要的監管。甚至從簽訂合同立項開始到合同履行完畢,全部過程僅由一個部門管理,極易發生權力尋租、內外勾結的情況。

司法建議認為,國有企業有必要清理企業內部制度。可以參考先進國有企業、優秀民營企業及大型外資企業成熟的管理經驗,結合企業自身特點,建立和完善有利於國有企業良性發展的內部管理制度。還應設立內部監管部門,監管內部人員管理、合同訂立、合同履行等各個環節,防控企業內生風險。

遼寧高院審理中發現,涉及國有企業案件的懲罰力度不夠。發生責任事故後,敗訴國有企業中分管領導、負責人、工作人員除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以外,其他相關人員往往不會受到行政或企業內部的責任追究,即使追究責任也是簡單處理,並未對責任人產生威懾作用。長此以往,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將會怠於行使職責,於國有企業發展十分不利。

司法建議提出,必須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內部獎懲措施,激勵全體員工參與企業管理和控制的主觀能動性。國有企業敗訴後,要按照內部懲罰措施,嚴格追究責任人的直接責任及相關領導的領導責任。

本報沈陽12月6日電

新聞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51207/0619239467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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