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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前沿

改革深水區“深”在哪裡馬志剛今年以來,一系列重點改革緊鑼密鼓地推進,一些長期制約發展的突出矛盾正在破題,十分可喜;同時,人們也註意到,改革進入瞭“深水區”、“攻堅期”,改革越深入,難度越大。但深水區“深”在哪裡?為什麼說新一輪改革阻力比以往更大?厘清這個問題,對於明晰改革現狀、凝聚改革共識、形成加快深化改革的合力,很有必要。如果改革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算起的話,到現在已有35個年頭瞭。在這30多年裡,讓人記憶最深的改革莫過於砸掉“大鍋飯”,打破平均主義,成功地實現瞭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到充滿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偉大轉折,無論是工人、農民還是知識分子,不管是普通群眾還是政府管理者,無不從中受益,因此不少研究者認為30多年前開始的改革帶有“普惠式”特點。但新一輪改革已經越過瞭這一“帕累托改進”階段,各方面普遍受益和廣為接受的改革措施越來越少,達成改革共識的難度進一步加大。更為重要的是,改革越來越多地觸及深層利益關系,越來越要求對既有利益進行重大而深刻的調整。在多年改革發展中,收入分配、資源利用等各個領域均或多或少形成瞭某種既得利益群體。而且這些固化的既得利益又往往與政府部門自身的利益相關聯,滲透到經濟社會生活的多個方面,深化改革實質上需要各級政府、各行各業的主管者主動革思想的命、削手中的權、去部門的利,這種“自我革命”難度可想而知。回頭想一下,粗放式發展方式多年一直轉變緩慢,並不是這種發展方式生命力有多強,而在於相當一部分人是這種發展方式的受益者,轉變勢必動瞭他們的“奶酪”。不僅如此,新一輪改革的任務也已發生瞭重大變化。現在,我國已經成為中等偏上收入經濟體,各種矛盾和風險凸顯,有經濟領域的,也有社會領域的、思想方面的;有涉及國內問題的,也有涉及國際經濟政治關系的。今後的改革已不單純是經濟改革,而是涉及到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各個方面,各種改革之間還相互交織、相互掣肘,對改革方案的專業性、系統性要求更高。上個世紀60年代初期,有100多個國傢進入中等收入國傢行列,但真正進入高收入水平的隻有十幾個,且幾億人口的大國還沒有。這些國傢在這個階段也進行過各種各樣的改革,但搞砸瞭。可見,當前改革的艱巨性、復雜性前所未有,沒有現成的路可走。正是因為如此,不少人說過去改革還能“摸著石頭過河”,現在連“石頭”也快沒得摸瞭。順利趟過“深水區”無疑需要更大的勇氣、更多的智慧、更強的韌性,我們已經從年初以來的一系列強有力改革舉措看到瞭信心,感受到瞭改革疾行的有力脈動。(摘自2013年10月4日《經濟日報》)把土地管理的重心轉到存量土地上來黃小虎現行土地管理工作的重心是在增量土地上做文章,如指標管理、基本農田劃定、占補平衡、“招拍掛”等,都是圍繞征地展開的。這些著眼於增量土地的辦法費瞭很大心思,管理成本很高,效果並不好。所以,應當調整思路,把管理重心轉到存量土地上來。第一,調整國傢稅制,在精簡、歸並相關稅收基礎上,對無論城市還是農村的建設用地(含建築附著物),開征不動產稅(財產稅或地產稅)。政府應組織人員定期評估,規定權利人按年繳納稅費。稅收收入納入地方財政,並按規定用途使用。對城鄉公益性用地、農村農民自住且符合規定面積的宅基地、城市居民符合規定面積的第一套住宅,應免征稅。第二,基礎性、公益性建設項目,國傢可以繼續向農民征地,但補償標準應參照改變用途後的市場價格與農民協商確定,不能政府單方面說瞭算。補償費超過一定額度的部分,可以發行長期土地債券。對於不接受土地債券的農民可以征收所得稅。第三,凡經營性項目,原則上國傢不應再征地。需要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由用地單位與農民協商用地方式(出讓、租用、入股、聯營等)和價格。在符合規劃前提下,集體土地可以發展各類二、三產業,包括面向自住性需求的房地產。第四,城市發展特別是拆遷改造涉及集體土地的,可以把土地轉為國有,但經營使用權長期交給農民;可以保留集體所有性質不變,但要拿出部分土地用於公益建設;也可以部分保留集體性質,部分轉為國有用於公益建設。具體采取哪種方式,由農民自主選擇。政府制定拆遷改造規劃,所需資金則由集體自籌或向社會融資。第五,相關的投融資政策、抵押擔保政策、公共服務政策、土地登記辦法、建設用地指標管理,乃至戶籍政策等,都要相應改變。這樣改革以後,政府征地數量大幅減少,也不再經營土地瞭;地方財政主要依靠存量土地,存量土地面廣量大,能充分保障稅源;各項建設和經濟發展也主要在存量土地上做文章,充分利用社會資金。這是發展方式的根本改變,現行制度引起的問題都能夠較好地解決。經濟發達地區的土地級差收益高,土地交易活躍,將二胎借款首先獲益。從長遠考慮,還應建立土地發展權制度,開放土地發展權市場交易,以平衡城市化地區和非城市化地區的利益關系。城市化地區的土地權利人,要想加大土地的開發強度,必須到非城市化地區購買土地發展權。這樣,非城市化地區也能享受國傢城市化的成果,有利於耕地、資源和環境的保護。(摘自《紅旗文稿》2013年第17期)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3-10-10/158593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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